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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9月16日 星期二

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

mohwlaw.mohw.gov.tw/Chi/Default.asp

 
一般食品衛生標準 

 

第    1    條
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    2    條
食品衛生,除法規另有規定外,應符合本標準。
第    3    條
一般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,不得有腐敗、不良變色、異
臭、異味、污染、發霉或含有異物、寄生蟲。
第    4    條
一般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:
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     項目│每公克中大腸桿菌群│每公克中大腸桿菌(E. coli) │
│          │(Coli-form) 最確│最確數(MPN/g)             │
│類別      │數(MPN/g)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不需再調理│10(3 次方)以下  │陰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(包括清洗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、去皮、加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熱、煮熟等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)即可供食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用之一般食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品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需經調理(│-                │-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包括清洗、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去皮、加熱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、煮熟等)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始可供食用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之一般食品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第    5    條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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